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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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权限】市级或受市级委托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
2、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验收职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第五条【禁止条款】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验收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通风性能检测合格,工程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照明设施完善;(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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