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山镇——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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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山镇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要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慈溪市“标准地”工作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慈胜山#,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一平方米,即亩)。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o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行业代码行业名称。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大写
2、一万元(小写万元);(二)建筑容积率:;(三)年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万元/亩);(四)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吨标煤(小写万元/吨标煤);(五)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吨(小写万元/吨);(六)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不低于百分之(即一%);(七)其他一第四条乙方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亩(小写10万元/亩),履约保证金不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分三期退还。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25%;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退还25%;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达产并通过达产复核的,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第五条本协议
3、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复年,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乙方不能按期开竣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六条、违约责任: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投入强度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向镇政府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说明:根据慈政办发2018113号附件一一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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