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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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司法局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通过文字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三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
2、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司法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部门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文件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第二章行政许可
3、记录规则第七条司法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接收凭证;经初步审查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制发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的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制发受理通知书。(S)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补正的,制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或
4、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第八条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司法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工作管理机构制发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
5、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发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张贴公告和听证全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第十一条对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或存在较大争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二条制发送达回证,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第十三条文书送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二
6、)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三)留置送达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录音、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五)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六)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7、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三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第十四条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司法建议、上级交办材料等发现案件线索,经审查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立案理由、违法事实及有关材料,报分管厅领导审批。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对于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不予立案理由,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进行相关纸质或音像记录。第十五条在办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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