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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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第二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A)贯彻上
2、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十)政府工作报告;(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S)征求意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结果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决策调研第四条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五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事项的必要
3、性;(S)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六条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咨询论证第七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九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
4、一。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十一条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决策拟制单位可以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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