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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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有效发挥联合惩戒的震慑作用,打击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及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制定本方案。一、联合惩戒对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联合惩戒规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本部门
2、网站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示。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三、联合惩戒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对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单位落实以下涉及11个部门领域共33项惩戒措施。(一)应急管理部门措施:1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 .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 .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3、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发展改革部门措施:7 .依法暂停审批新的重大项目申报;8 ,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9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10 .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三)市场监管部门措施:11 .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12 .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13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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