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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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连续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四条“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品种。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第六条连续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连续交易期间只能通
2、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开户业务。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调整连续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一)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二)30%以上参与交易的会员在连续交易开市前未能完成整个期货市场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三章连续交易合约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第八条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10:15结束。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日盘交易时段集合竞价在日盘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开设连续交易的品种在无连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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