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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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9)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X办发(2022)X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
2、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XX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
3、资人权利。第五条国有金融资本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经本级政府(市直园区管
4、委会)同意,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等(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国有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督促国有企业履行好受托管理职责。第八条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和管党建相结合,更好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党组(党委)应按照相应职能职责对国
5、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抓好政治方向、领导班子、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党组备案。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九条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二)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点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
6、施和重点机构集中。(三)支持设立国有金融投资、运营管理公司,统一、高效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推动国有金融资本有序转换和合理流动。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监督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四)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五)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六)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七)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对直接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A)
7、按规定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重要事项实施管理。严格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负责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依法依规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受托人、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交办的事项。第十条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要求,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是:(一)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督促受托管理的
8、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二)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督促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提升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S)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股东代表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五)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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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国有 金融资本 出资人 职责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