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协会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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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协会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某市与爱同行公益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会费是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着节俭的原则,用于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第二章会费标准与缴纳第三条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一)协会会员会费人民币50元。(二)其他一般会员不缴会费。第四条会费缴纳(一)会员每届第一季度交纳当届会费。新会员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当届会费。(二)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即将盖有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寄发给会员。(三)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款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四)不按时缴纳会费
2、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秘书处将书面告知,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第三章会费使用第五条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支出;(二)协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四)协会各项活动的支出;(五)经会长以及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它必要支出。第五条协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三章会费监督第六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第七条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由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XX公益协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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