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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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23.05.04生效日期:2023.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国市监广发202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发202322号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
2、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协同联动,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监管促发展的良好态势。二、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
3、活动。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三)加强证照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
4、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并定期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三、加强事中事后
5、综合监管(-)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二)加强风险隐患通报会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的风险隐患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开展联合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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