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有关工作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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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开展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有关工作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共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推动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加大对脱贫人口信贷支持,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
2、增强脱贫人口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活力,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下坚实基础。二、政策要点(一)主责任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二)支持对象。县辖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贷款发放。(三)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四)贷款金额。贷款额度原则在5万元(含)以下。对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追加后单户脱贫户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五)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六)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1.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
3、年期以1.PRo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七)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如出现贷款用途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置:1.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时,贷款用途不符合脱贫小额信贷政策,经办银行一律不予审批。2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商业银行六桶支行、各村(社区)定期或不定期对贷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贷款人私自改变贷款用途且不符合政策要求,需立即停止贴息,并由承贷银行限期追回贷款。3 .借款人借款用途不符合政策要求,一经发现立即停
4、止贴息,由借款人限期筹集资金偿还贷款,若借款人将贷款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的,由借款人限期向企业或其他组织收回贷款资金归还承贷银行。(A)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九)续贷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执行。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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