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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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委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提高国资委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市委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和程序。一、议事原则(一)国资委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国资委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集体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1.坚持集体决策。凡属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党委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2 .坚持依法决策。国资委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国家的法律、
2、法规和党的规章为依据,事先进行分析或审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规章和决策。3 .坚持科学决策。国资委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规律,实事求是,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征询专门机构的意见。4 .坚持民主决策。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对涉及监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要认真听取监管企业及基层员工的意见。二、议事规则(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
3、员出席,非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党总支负责人及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文字材料和目标督查的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四)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可请有关调研员、其他科室负责人和监管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建议权,无表决权。(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六)党委成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
4、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七)党委会议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票决制并逐个表决。(A)对重要问题因意见分歧较大而难以统一认识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不急于表决,待会后深入调查,反复讨论,基本统一认识后再集体研究讨论。(九)凡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者其家庭亲友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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