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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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县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
2、中发生的费用。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可委托相关服务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一)使用新奥燃气公司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
3、住人口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新奥燃气公司不能覆盖的居民户,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服务单位代收代缴。(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缴纳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在“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第五条收费标准(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含暂住人口)。(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为1.5元/人月。(三)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按在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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