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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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事合同管理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民法典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人事合同指学校与劳动者确立人事、劳动等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聘用合同、派遣合同(目标任务书)和工作协议。第三条人事合同订立和变更,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制外人员人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五条人事部门为学校人事合同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人事合同拟定、签订及管理相关工作。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学校与事业编制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与预聘制
2、、派遣人员按照派遣协议订立岗位目标任务书,作为派遣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工作协议。第七条人事合同以书面(中文)形式订立,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由人事部门拟订,报学校审定、备案。个案合同一事一议,需提请政策法规部门和法律顾问做合法性审查。第八条人事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基本信息;(二)合同期限;(S)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纪律;(四)权利和义务;(五)薪资待遇;(六)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合同的责任;除上述规定内容外,合同各方可协商约定其他事项。第九条事业编制、预聘制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派遣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
3、形经协商一致的,可按规定订立中期、长期、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人事合同。第十条学校按国家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人事合同期限内。第十一条已建立人事、劳动等关系未同时订立人事合同的,应自劳动关系建立1个月内订立。第十二条人事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合同期限应准确、无涂改,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各方各执一份。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十三条人事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第十四条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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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人事 合同 管理 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