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后勤集团物业管理总公司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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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后勤集团物业管理总公司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失误,保障总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民法通则、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总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务)合同不在本办法之内。第三条总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归口、责任到人”的原则。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第二章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总公司合同管理机构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执行部门、
2、合同履行监察部门及合同结算部门组成。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设在总公司办公室;合同执行部门由总公司各业务单位担任;合同履行监察部门分别为:项修工程类合同履行监察审核部门由总公司维修工程管理部担任,设备维保类合同履行监察审核部门由总公司设备管理部担任,安全类合同履行监察审核部门由总公司保安部担任,其他合同履行监察部门审核由总公司检察部担任;合同结(核)算部门由财务部担任。各职能部门均设专员负责相关工作。第三章合同的拟定第六条各业务单位在充分了解合同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信用状况、生产能力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求及约定与合作方拟定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或姓名)、合作内容(物品名称)、数量
3、、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一般1至3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同类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审批第七条总公司审核。由各业务单位将拟定的合同样本以呈文形式报总公司审核,经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交总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最后报集团审批。第八条集团审批。由总公司将审核后的合同样本以呈文形式报集团,经法律顾问修订后,由集团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第五章合同的签订第九条经审批后的合同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或授权各业务单位负责人签署),重大事项及指定合同由总经理签署。第十条合同方须由单位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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