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师生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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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师生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师生服务中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优化服务环境,实现集中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师生服务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规范公开、高效便捷、师生满意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师生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师生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推进师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第四条学校成立师生服务中心,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师生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第三章窗口设置
2、第六条学校各单位涉及师生办事的管理服务事项,除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外,原则上应在师生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统一办理。第七条学校各单位拟在师生服务中心新设、增减、撤销服务窗口的,应向师生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第八条师生服务中心根据师生意见、单位申请、中心空间等综合情况,及时调整服务窗口。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窗口单位应明确1名中层干部作为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向每个服务窗口选派1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师生服务中心同意后,窗口单位可选派1名后台工作人员。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制。窗口单位须为每个窗口工作人员配备B角1名,并确保B角也能胜任窗口工作。当A角因故无法到岗时,由B角到窗口工作。
3、第十一条各窗口单位应按以下要求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入驻师生服务中心。(一)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好,能代表窗口单位形象;(二)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能适应窗口服务要求;(S)熟悉本单位业务,有独立处理问题和较强的协调能力;(四)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业务骨干。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的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窗口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人员的,应征得师生服务中心同意,在保证窗口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窗口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须经过师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学校应积极为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
4、服务水平。每周五16:00后为师生服务中心学习和会议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外办公。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师生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的双重领导,其编制和业务职责由窗口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等由师生服务中心负责。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服务事项时,要讲求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高效,严守工作纪律。具体服务规范由师生服务中心另行制订。第十六条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学校对窗口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评奖评优、绩效奖励等挂钩。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师生服务中心实行办事公开。窗口单位应统一公开服务事项名称、服务依据、服务对象、办事流程、材料要求、承诺时限等,并按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一事一表”,上传至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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