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综合办公室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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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综合办公室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民法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综合办各类合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合同是指综合办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综合办的合同主要包括:1.采购合同(货物类、服务类);2.其他合同。第四条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诚信原则;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与责权利统一、集中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未经综合办授
2、权,综合办内部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综合办名义或内部科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六条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批、用印、履约监督和归档等工作,核心是审批权限。第七条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合同事项,应上报综合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交易或按规定可以不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九条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的合同文本执行。第十条在合同订立、履行、保管过程中,强化保密意识,不得泄露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二章责任体系
3、第十一条合同业务由专人负责拟定格式合同文本、合同草拟和归档管理。第十二条合同业务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谈判、拟订、报批、履行,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综合办主要负责人对上述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人一般应为综合办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表。合同签署人和审批人不应是同一人。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合同的草拟。承办人根据项目需要与合同对方进行谈判,并草拟合同文本。谈判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谈判;协商或谈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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