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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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学院教职工违纪处理有关规定、学院大学生处分(处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责任追究
2、的种类及其运用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五)责令经济理赔;(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二)学院、独立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负责人及其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四)校级责任领导。以下将学院、独立学院、直属单位、研究院(所)统称为责任单位。第五条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
3、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责任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四)不服从、不配合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察等对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4、和检查的;(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六)未根据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督促、协助、组织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六条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责任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该责任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责任单位和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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