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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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杜绝各类教学事故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造成过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级别分为:一般教学异常现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第二章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IOO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上课(
2、含实验实训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授课中途擅自离开教室或课堂(包括实验实训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二)上课未带教案、授课进度计划、记分册、教材等授课资料;(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听课等相关教学任务,无故迟交各类教学材料(如授课计划、学生成绩等);(四)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2处错误;(五)不严格执行相关考务规定,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内。第五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500元,院长(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不按教案或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二)教
3、学过程中授课进度提前或滞后超过6学时;(S)学期课程教学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四)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践课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达10-20分钟;在实践教学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变动上课地点、时间,与他人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七)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致使学生或教师空堂,给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A)授课准备不充分,出现错误或问题(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达20分钟,影
4、响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九)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更换监考教师,考试中途擅自离岗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第六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IOOO元,教务处对其诫勉谈话;(一)上课(含实验实训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25分钟;(二)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践课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达20分钟以上。第七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的处理一学期累计发生一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除给予相应罚款外,给予本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学期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该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第三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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