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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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科研创新发展与成果转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以及其它类别科研专项课题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且间接费用中包含绩效支出的各类科研项目。第二条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三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必须在课题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
2、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本课题的人员,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第四条科研绩效管理的负责部门是科研处和财务处。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绩效使用负责。绩效发放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第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按规定提交课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等相关材料。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第七条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部门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成立项目绩效考核小组,课题组人员不得作为绩效考核小组成员。第八条绩效考核应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支出
3、发放的依据。第九条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经费到账时,给予30%绩效;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给予4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30%绩效。第十条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中期检查的项目,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经费到账时,给予6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40%绩效。第十一条在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对于前期已发放的绩效支出,学校有权追回。(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二)对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三)无正当理由,未按任务书的进度要求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四)未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五)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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