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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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第三章税费征管保障第四章税费征缴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税费征管保障、税费征缴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工会经费的代收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
2、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机制,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内的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数据资源等部门和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派驻安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有关工作。第六条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
3、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税费减免、缓缴、退税退费等权利。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涉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第七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争议事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第二章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拓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共用。第十条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
4、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共同商定涉税涉费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内容、共享方式、数据格式和更新频率等具体规则。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涉费数据,可以协商确定数据交换方式。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共享涉税涉费数据。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涉税涉费数据的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涉费数据,不得将涉税涉费数据用于履
5、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收集涉税涉费数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三章税费征管保障及税费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财政和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支持、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费征管。第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普通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税务机关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依法不予办理。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第十六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6、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对依法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完税缴费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的,不予办理。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的耕地占用税复核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税务机关提出的环境保护税复核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第十八条民政、科技等部门发现税费优惠对象不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费款、滞纳金。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费待遇而
7、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多缴的税费款。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在税费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在税收管理中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涉税涉费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税费款核定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情况时,有关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的账户、资金往来等与税费征管有关
8、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二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乡中振兴、教育、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应当协助征缴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国防动员、林业、城市管理、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建立m瓶收入征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相互通报非税收入征收信息,共同做好非税收入征缴工作。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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