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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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份证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以及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是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
2、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城镇“4050”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目前尚未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四)残疾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七)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是指县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A)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第四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件),并按不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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