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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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和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2023年行动计划有关规定,为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
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县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1-2个,奖项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政府设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
3、出拟授奖名单。第六条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第七条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县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县
4、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县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二)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且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三)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5、;(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五)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第九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条县政
6、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o“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评审公告。每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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