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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国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分劈、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指各子(分)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指挥)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内,各单位在集团公司管理调控下,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个会计年
2、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职工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分包作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籍人员。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第五条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减调节机制,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促进企业增效、职工增收。(二)调控总量与调节水平相结合。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3、,合理调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相协同。工资总额管理与全面预算管理、业绩考核、员工总量管理、人工成本管理、管理费管理等其他管理工作统筹衔接,提高综合管理效果。(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战略定位、业务类型、所处发展阶段等因素,分类调控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依据股份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分劈、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并对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和评价,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4、。第七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内部监督及评价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业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薪酬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业务管理工作。第三章编制和申报第九条集团公司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审核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的时间按集团公司全面预算工作安
5、排进行。第十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构成及增长情况、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四)各单位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件。第十一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单位范围与全面预算编制单位范围一致。第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集团公司清算认定的超提超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后确定。第十三条经济效益基数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所对应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为基础,剔除预算管理范围变化等不可比因素后确定。各单位经济
6、效益基数低于本单位前三年平均值的,按本单位前三年平均值确定;是本单位前三年平均值1.5倍以上的,按本单位前三年平均值的1.5倍确定。第十四条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按照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参考股份公司工资增长调控线,综合考虑本单位发展战略、当年经济效益及人员增减指标等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按集团公司要求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第四章审核和分劈第十六条审核原则集团公司按照效益导向的原则,结合股份公司发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收入分配调控目标,审核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重点审核工资总额及
7、各项指标。当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持续亏损时,工资总额不予增长,并按最多同比下降20%保底。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时,预算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值、营业收入指标值按集团公司全面预算核定数确定;工资总额清算时,预算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值、营业收入指标值按财务决算实际完成数确定;平均人数按劳统报表确定。第十七条分劈方法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劳动生产率、营业收入、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及考核情况分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预算基数G+基本分劈额J+利润贡献分劈额1.+单列工资总额D+调剂额T(一)工资总额预算基数G按集团公司下发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文件为准。(二)基本分劈额J基本分劈额J=基本基数某综合系数
8、1、基本基数(1)基建板块:基本基数二本年度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值/2(2)其他板块:基本基数=其他业务类板块单位上年度清算工资总额平均数/22、综合系数:由集团公司依据业务板块劳动生产率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确定。综合系数=A1.某权重1+A2某权重2A1.=本单位劳动生产率/业务板块平均劳动生产率A2二本单位年度营业收入/业务板块平均营业收入各板块综合系数最大值按当年工资指导线中线取值,综合系数最小值按当年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正数)取值,最大值与最小值区间内的系数按直线方程插入法确定。3.系数A1.、A2权重:基建业务类各单位系数A1.、A2权重分别为0.6、0.4;其他业务类单位系数A
9、hA2权重分别为0.4、0.6o(三)利润贡献分劈额1.利润贡献分劈额1.=利润贡献基数某利润贡献系数1 .盈利企业(1)盈利企业利润贡献基数二某1某(本年度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值/2,某1.085,1.(2)盈利企业利润贡献系数二本单位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总和某100%2 .亏损企业(1)亏损企业利润贡献基数=某2某(本年度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值/2),某20,0.1(2)亏损企业利润贡献系数二本单位年度完成消化潜亏额/集团公司年度完成消化潜亏额总和某100%(四)单列工资总额D单列工资总额指因职工人数变动、企业合并重组、预算管理范围变化等特殊因素导致的工资总额特殊增减。
10、1.职工人数变动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变动工资总额按“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的原则确定。由于企业规模扩大、新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因素,职工平均人数在集团公司下达员工总量范围内确有增长的,增人增资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及各项人均指标改善情况合理确定,增人的平均工资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因员工总量快速增长导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下滑的,则不予核定该部分增人增资。各单位在集团公司下达员工总量范围外增人的,原则上不予核准该部分增人增资。各单位预算年度企业平均人数减少的,为鼓励企业提高效率,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减少对应工资总额的50%,非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减少对应工资总额的100%予以保
11、留。2.企业范围变动工资总额调整由于新兼并或收购等原因导致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发生变化的增人增资,按新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实际发生数确定。(五)调剂额D调剂额T二(本年度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值-调剂系数其中:n为分劈单位个数1、调剂额:即本年度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值剔除基本分劈额和利润贡献分劈额。2、调剂系数:依据本年度企业劳动工资评比考核和年度工资总额管理评价考核确定。第十八条各单位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其中,现有工资水平已达到集团公司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或者达到集团公司本部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增长。第十九条各单位成立时间不足3年,生产
12、经营指标不稳定的或无集团公司下达企业年度考核指标时,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本办法对各单位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集团公司下达各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超出股份公司审批的预算额度时,集团公司按照股份公司审批的预算额度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第五章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预算,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相关数据,每月底上
13、报劳资报表,每季度结束15日内上报工资总额季度执行情况表及分析报告。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工资效益增长不匹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总额发放进度超前等情况进行提示和预警,相关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提示和预警要求进行整改。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基础出现重大变化、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范围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与集团公司全面预算调整一并进行,调整方案履行内部审核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分预清算和最终清算两个阶段。工资总额预清算和财务
14、决算同步,预清算认定各单位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公司预清算意见清退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工资总额最终清算在国资委审核股份公司工资总额清算方案后开展,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股份公司审核的清算结果对各单位工资总额进行清算核定,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下达。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工资总额清算以最终清算为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清算评价工作要求提交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一)工资总额清算情况的说明;(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三)工资总额清算相关附件。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清算评价意见按照以下情况分类确定:(一)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且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际增幅均
15、未突破预算控制数,以及企业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但工资总额根据本办法有效调整的,清算工资总额根据企业实际执行数认定。(二)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但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际增幅突破预算控制数,或者未完成经济效益目标,工资总额也未根据本办法有效调整的,清算工资总额按照核减超发工资后的数据认定。(三)各单位本部工资总额预算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核减本部次年工资总额预算。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评价活动,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评价指标及记分规则见附件1。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对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指标完成特别突出,为集团公司提质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给予工资总额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工资总额在清算评价环节予以确认,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订奖励方案,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执行。特别奖励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增长率上线限制,不纳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清算评价意见为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集团公司按超提、超发额度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各单位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在300万元以内或者低于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的,扣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以内当年绩效年薪;300万元(含)-500万元或者占本单位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T0%的,扣减单位主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