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巡察机构选调干部定期定岗培养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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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健全巡察机构选调干部定期定岗培养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办关于开展市级巡察机构在上下联动中更好发挥作用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及省委第一巡察指导督导组反馈意见,更好地发挥巡察岗位“平台”和“熔炉”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市、县(市、区)党委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选派优秀干部到省委巡视机构实践锻炼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市级巡察机构在上下联动中更好发挥作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落实省委巡察指导督导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等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巡察机构选调干部定期定岗培养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优秀干部安排到巡视岗位锻炼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在巡察工作力量保障精准化、选调干部选育管用一体化、责任单位协作配合规范化上下功夫,引导和督促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优秀干部到巡察一线接受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切实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不断夯实我市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为*市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有力支撑。二、突出政治标准,严把选调干部入口关(一)严格选调标准。针对巡察工作特点,坚持好中选优、人岗相适,坚决防止照顾性安
3、排。选调干部应当为中共党员,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有较强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实干担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身体健康。重点选调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和党建、审计、财政、政法、信访、工程建设、国有资产和教育管理等相关领域优秀干部。选调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其中正科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专业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二)规范选调程序。按照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要求,一般组织实施一至二次定期定岗培养。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结合巡察机构职数空缺情况进行选调,原则上安排在巡察组工作。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共同做好人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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