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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决策提供依据。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定位与条件、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周期
2、为5年,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实验室都应当参加评估。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等。第五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第六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参评实验室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
3、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五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单位内进行公示。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第十条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单位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第三章评估程
4、序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单位)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二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第十三条评估包括初评(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第十四条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实验室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实验室在“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核查实验室年度运行数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同时上传依托单位审核盖章的PDF版电子材料。初评专家通过审阅实验室网上提交的运行管理数据和电子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
5、和排序,汇总形成初评(网络评审)结果,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第十五条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虹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第十六条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七条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专家组)应当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省卫生健康委。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过比例不低于3%。第十九条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6个月,期满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第二十条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中医类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按河南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