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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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引领带动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南省“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和全民健康规划(豫卫规划(202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医学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医学科技项目),是指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立项(部分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医学科技研究项目。第三条医学科技项目主要围绕我省卫生健康重大需求开展卫生健康关键技术和临床前
2、沿技术研究,针对临床实际需要开展应用性医学研究,针对卫生健康管理需求开展政策研究等,为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供决策支持。第四条医学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申请(承担)者。参与主体包括评审咨询专家。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推荐单位、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
3、是各地、各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等,主要职责是: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第八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伦理审查;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第九条项目申请(承担)者
4、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题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医学科技项目专家库,委托评审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保守申请(承担)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对个人出具评审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第十一条医学科技项目纳入“河南省卫生
5、健康委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推行医学科技项目网上全过程管理,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项目管理全流程可追溯。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医疗卫生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类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及要求。第十三条项目按单位进行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如实准备相关资料,按时填报、提交项目信息。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组织推荐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6、申请材料,按时审核后推荐提交省卫生健康委。第十四条项目采取以自由申报为主的方式进行申报。各推荐单位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不断提高推荐项目质量。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S)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四)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明确研究开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
7、基本条件:(一)第一申请人应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二)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三)每年每名申请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数不超过1项,同时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超过1项。申请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四)涉及病原微生物检测、诊断等科学研究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问题,需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
8、审查意见;涉及实验动物,需提供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明。(五)研究内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已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评审立项第十七条评审立项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等。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九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省外技术专家。同一批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及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或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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