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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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2、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对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督促县(区)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市财政局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提出相关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县(区)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筹集本地区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补助方式等,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拨付等工作,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第五条粮食
3、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省及市县(区)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二)1998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并在2013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S)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等支出;(四)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节余的,可用于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等非粮食方面的支出。第二章资金安排与拨付第六条市级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分为市对县(区)包干补助部分和市本级留用部分。第七条市对
4、各县(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包干补助部分,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由各县(区)财政在粮食风险基金规定用途范围内统筹安排相关支出,凡出现超支的,一律由县(区)及时补足,确保政策规定的支出需要。第八条粮食风险基金市级留用部分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一)据实法。适用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市级粮食财务挂账贴息资金分配。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成本、挂账本金额等基础数据,按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及规定利率进行分配;(二)项目法。除上述市级储备粮油及挂账贴息相关补贴支出的其余事项,作为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配。第九条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部分,市发展改革委按季审核确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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