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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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合法、有效、合理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某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条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监督第四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
2、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根据章程实行监督。第五条属于投资重大事项的,办公室作出初步投资意向,提出投资项目方案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策。第六条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办公室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副理事长工作,财务部门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第七条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四)
3、有足值财产担保,确保本金在年内返回并增值的短期投资。第八条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谨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第九条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要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条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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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 基金会 保值 增值 投资 活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