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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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理顺借用人员管理程序,维护国有企业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整体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中所列“借用人员”,系指各单位(部门)从各国有企业借用协助工作的人员。第二章借用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因省、市、县重大工作安排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国有企业人员可调配情况下,经审批可从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来确定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等。(一)在已核定的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有空缺且无临聘人员的;(二)在编工作人员
2、按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进行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或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三)在编工作人员参加三个月以上学习、培训的;(四)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现有人员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人员支持的。第三章借用期限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从各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借用人员手续第五条各单位(部门)从各国有企业借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一)由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部门)向县国资中心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等,原则上不得指定人员;(二)国资中心根据申请借人单位(部门)的需求情况从全县国有企业人才库中提出推荐借用人员名单;(S)国资中心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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