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发文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日期:2023.04.28生效日期:202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皖医保秘(2023)2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9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2、如下。-、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基本条件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自愿申请、应纳尽纳、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的原则,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零售药店,应当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医保定点的条件,并已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完整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应按医保部门要求,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够全面、准确、实时地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进销存数据。(二)具有完整的患者购药、结算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三)承诺严格执行医保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
3、理的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签订定点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二)办理评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的审核、评估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三)签订补充协议。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范本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四)开通服务。完成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贯标、信息系统改造和联网测试等工作后,正式开通定点零售药店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服务。(五)发布信息。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和更
4、新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方便参保群众查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处方流转(-)落实处方购药管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配发药品。处方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按规定开具的纸质或电子处方、纳入我省医保定点管理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复诊处方。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二)加快电子处方应用。根据国家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建设规范,加快推进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实现省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处
5、方流转电子化。(三)探索”线上购药云服务。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探索通过与线上购药平台数据共享的方式,为患者提供线上购药云服务,打通参保人员、互联网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的线上通道,实现参保人在线购药、医院开具电子处方、药师在线审核处方、药店实时配药、医保在线结算的全流程服务。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四、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经办服务(一)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本地区门诊费用情况,结合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疾病谱变化以及待遇水平、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编制年度门诊统筹医保基金预算。(二)严格落实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门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医疗保障 关于 做好 定点 零售 药店 纳入 门诊 统筹 管理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