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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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专家主要为政府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第四条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第五条专家
2、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第二章专家库第六条组建县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化工、矿山、冶金工贸、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等行业的若干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一)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二)对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S)为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四)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五)为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
3、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六)参与县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七)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及风险监测,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急预案评审及应急演练技术指导等工作。(A)为应急管理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专家库的管理职责由县安委办承担,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二)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等相关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家的遴选,承担专家的调整、审核工作。(S)配合相关部门选聘专家执行任务或
4、参加有关活动。(四)组织专家召开全体会议、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汇总专家使用、需求等各类评价,形成专家工作情况简报。(五)收集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工作相关的各类需求及专家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完善专家库的工作机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第三章专家的选聘第八条专家由县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国家、省、市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外省高水平专家和外省第三方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深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各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县相关单位部
5、门负责推荐。经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二)熟悉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S)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在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六)聘请的专家在以
6、前的服务中发生过因服务不到位、问题隐患应查出未查出,导致所服务的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聘用,已聘用的要及时清除。第四章专家的使用第十条县各有关单位部门聘用专家执行任务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县安委办按照需求,选择相应专家,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口头请示分管县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二)需专家参与全县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各单位(部门)按照需求,提前3-5天在专家管理库中调配选用,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三)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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