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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委和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推行法律顾问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外聘的、依据聘任合同约定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法学专家和专职执业律师第三条法律顾问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和依
2、法行政能力;(三)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五)具备积极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六)没有其他不宜聘任为法律顾问的情形。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及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建议;(S)根据需要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研究论
3、证,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四)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协议合同,准备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文本;(五)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案情复杂、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等重大执法决定,出具法律意见;(六)为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七)参与重大涉法课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八)提供日常法律事务咨询论证,参与法治宣传培训I,受委托代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务;(九)参与重大执法事项、执法检查方案的法制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十)办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4、(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S)应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发表讨论意见;(四)取得适当的服务报酬。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职责,合法、准确、及时地提供法律服务;(二)遵守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法律顾问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与其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和服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六)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和其他规定。第八条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三)聘任合同期限及合同解除;(四)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县司法局承办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时,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县政府法律顾问。第十条法律顾问可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专题研究会等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或者通过参与咨询论证、委托办理等形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论证、审核等服务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关
6、事项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及时准确提出化解风险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或委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委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应当与政府法律顾问或其所在单位另行签订委托调研合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问题咨询、评估、论证的,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向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政府法律顾问需要调阅资料、调查核实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报告。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可以委托1至2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顾问代理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的法律
7、顾问代理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应向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县政府法律顾问需要调阅资料、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履行代理义务,按要求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书及相关书面材料,按时出庭应诉。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接受工作任务指派的,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干涉。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按照要求报告法律服务工作情况,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不得让其他人员代替本人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工作或活动。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应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并出具由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使用法律顾问应当为法律顾
8、问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服务和便利条件,建立工作档案和工作台账,并对每次服务质量按要求进行评价。第十六条法律顾问每次聘期1年,有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应当重新履行聘任程序。法律顾问聘期届满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后,有关人员不得在个人宣传和名片、出版物上继续使用政府法律顾问字样。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每年度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详细报告年度参与研究论证服务事项、服务成效及有关情况。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根据每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为优秀,通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一)提出的法律意见被县委、县政府领导肯定的。(二
9、)有关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明显成效并在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S)参与重大事项法律审核、论证并得到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和表扬的。(四)其他履职敬业、成绩突出情形的。第十八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解除聘任合同:(一)提供的法律服务错误或者有重大问题的。(二)未按要求及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三)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四)其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法律顾问隶属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一)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未经同意,以法律顾问名义接受媒体采访的;(二)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涉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三)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聘期内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的;(五)同时接受与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第二十条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