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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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第三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
2、序,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未经合法性初审,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决策草案;(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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