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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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
2、,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一系列相关活动。第四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统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第五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其他配合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决策承办单位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决策草案归档材料接收、整理、装订、录入、存储、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
3、、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第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登记制度和参与决策人员确认制度,将有关会议的通知、议题、议程、安排、纪要等作为实行登记制度的基础材料,将会议纪要等决策记录材料的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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