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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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滕州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东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年月日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录(聘)用、定岗、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二条单位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第三条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
2、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四条单位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会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五条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第六条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组织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参加乳腺癌、宫颈癌免费筛查项目,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第七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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