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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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口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高新区分园建设,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91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64号)有关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来源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市级配套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第三条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与行业组织均可享受本政策。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
2、的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管委会专题会审议,审议结果依权限报请管委会主任常务会或党工委会审批后并公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第五条支持专利导航。开展企业研发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经专家评审遴选后(评审细则见具体申报指南),对获批立项实施且顺利通过验收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的经费支持。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申报主体,已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第六条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开展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经专家评审遴选后(评审细则见具体申报指南),对获批立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的经费支持。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申报主体,已获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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