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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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 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 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相关工作。前款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 是指住房主管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时,按照规定委托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家庭(以下简称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 报告的活动。第三条【核对原则】 经济状况的核对和
2、认定应当坚持客 观、公正、保密和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级部门职责】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租赁 住房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具体由核对机构实施。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 应分配相关工作。第五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委托核 对工作,结合核对结果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第六条【核对内容】 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 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可支配收入为家庭收入减去 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第七条【家庭收入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
3、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 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 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 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 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 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 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
4、动产,或 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 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 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 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 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 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 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 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 支出,
5、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 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八条【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 入:(一)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 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四)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六)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七)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第九条【家庭财产范围】 家庭财产指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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