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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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梁平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 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重庆市及梁平 区财政安排的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 前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 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 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和生活费资金 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
2、关规定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 (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 学校附设高中班;义务教育学校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 置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全日制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各种 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 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学前教育是指实施幼儿 教育的机构,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等。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 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委员会
3、(以下简 称区教委)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 预算下达,组织区教委和学校(含幼儿园)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 度预算草案。区教委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 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 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 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负责。学校(含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 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习 成绩、技能
4、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奖励名额按上级下达数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二)免学费。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 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 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o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 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40%的比例确定。资 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对象为原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学生,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对象为除原建档立卡贫困
5、家庭学生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免住宿费。对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 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按40%的比例确定,资助年限不超过2.5年,资助标准: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每生每年500元、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 学校每生每年400元。(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 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免学费。对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 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福利机构 集中供养
6、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为学校实 际收取的学费(不含住宿费)。(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标准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生年,对象为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学生;二档2500元/生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 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三档1500元/生.年,对象为其他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 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
7、七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 烈士子女、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及残疾人子女(含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1 .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含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 残疾军人子女)、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资助 标
8、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2 .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区财政按小学 1200元/生.年、初中1400元/生.年的标准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学校, 再由学校划拨至学生食堂,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第八条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资助范围: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 园就读(含小学附设幼儿班),具有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 难幼儿。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孤儿 (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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