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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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管理规范(-)一般要求1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为保证火灾不 会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2 .为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不应破坏防火分区,擅自 拆除防火墙及墙上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围护构件或改变 其位置及类型。3 .防火门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常闭防 火门门扇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 常开防火门不应采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4防火卷帘导轨应无变形、轨道内无阻碍卷帘下降的障 碍物,防火卷帘下方不应有影响卷帘正常下降的障碍物, 地面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5 .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难燃的彩钢板作为 室内
2、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 墙、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 火极限应符合要求。(二)防火分区1.为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m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2500;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 m2 ;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单、多 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 m2 ;地下或半 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In2。建筑 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O倍;局部设 置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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