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相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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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相关事项的通知集团各单位、各部门:依据中力、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省份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XX省自2022年8月28日起,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鉴于目前各单位、各部门在取得发票方面遇到的问题,为保证各单位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避免发生相关涉税损失,现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作详细解读,并对规范取得发票及归档入账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要求。一、“全电”发票的定义与特征(一)“全电”发票的定义。
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二)“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一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特定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XX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按规定将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XX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详见附件1)(三)“全电”发票与现有发票样
4、式的区别。“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四)“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的区别。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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