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选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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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选课管理办法选课是实行学分制的重要环节,为使学生全面了解选课的基本要求、程序、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特制定本办法。一、选课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培养方案、各专业的指导性教育进程表和每学期的选课手册自主选课。第二条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选课,按照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表上课。第三条各专业班级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不参加选课。第四条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可对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等三个模块的课程进行自主选课。第五条有先修课的课程,必须先修读先修课后方可选择后续课程。第六条课程的备注栏内有附加说明的,学生可视自身情况确定是否选择
2、该课。第七条课程编号后4位相同的,无论模块、开课单位、学分是否相同,即视为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不可重复选修。选修课中的课程,如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列为必修课的,均不允许选修;以往已选过内容相同或相近、且成绩合格的,亦不能再选学该课。第八条学生拟选择的课程不得与已选课程上课时间的任何时间段冲突。第九条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总和一般不得超过27学分,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外国语学院和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不得超过29学分。第十条各类选修课程一般开课人数下限为30人,选课人数不足下限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专业规模较小的专业限选课,可适当下调开课人数下限。二、选课程序第十一条选课准备阶段选课前,教务处将下学
3、期要开设的课程通过选课手册和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的学习进度,确定拟选课程。第十二条选课阶段选课分为初选和复选两个阶段。(-)初选: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学生选课系统”检测学生拟选入的每一门课程的有效性。凡已选入的课程均为有效课程。在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初选结果,不予开出的课程予以公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课程的人数上限或适当增加教学班数,以尽量满足学生需求。(二)复选:在复选阶段,所有未能开出的课均被删除,相关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调整情况重新选课。未选足学分的学生可补充选课。另外,学生还可对自己已选入的课进行调整。但对于每门课而言,其添加或删除的人数均不得突破系统设定的选课人数上、下限。第十三条后期处理(-)复选结束的选课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无特殊情况,任何人均无权修改。(二)教务处根据复选结果安排上课地点并在网站公布,学生即可上网查询下学期的课程表。(三)大四学生在第七学期初单设补选环节,注意事项与复选一致。三、注意事项第十四条学生未进行选课操作,不能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十五条学生须妥善保管个人密码,亲自选课,不得由他人代替。在得到个人的初始登录密码后,须尽快上网修改个人密码,否则因密码保管不当导致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第十六条学生在选课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订购教材,一旦确定,在选课结束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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