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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定点机构培训协议书甲方:杭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服务中心乙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优化服务,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项目和期限乙方作为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承担如下培训项目的培训:详见附件,期限为L年(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一日止)。二、甲方权利与义务L通过临时抽查、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单独或会同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对乙方培训过程进行检查。2 .指导属地或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乙方培训项目的办班备案及乙方培训过程的检查。3 .指导乙方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对乙方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年度评估,甲方根据年度评估情况及日常
2、检查结果进行年度审核。4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与乙方签约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乙方相关信息。5 .对乙方经查属实的违反国家、省、市及所在地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会同其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处理。三、乙方权利与义务L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实施培训。2 .向社会主动公布职业培训项目的名称(职业工种及等级)、课程设置、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投诉渠道等内容。3 .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并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主动向学员宣传政策规定和补贴申请渠道,公布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监管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求学员应按规定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4 .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3、,适当控制班级规模,技能培训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培训结束后,为学员申报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协助组织学员参加鉴定或认定。5 .自觉接受甲方和属地或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6 .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及时以班为单位做好培训资料整理归档。按甲方的要求及时上报培训工作有关信息。配合甲方和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年度审核。7 .建立并健全培训场地、培训课程、学员人身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强化各安全专岗责任,自行处理好有关事故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四、监管处理措施监督管理中,经甲方、属地或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查实乙方存有如下问题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
4、内容接受处理。L同一班级,空号和错号率占抽查学员总人数的50%(含)以上的或者学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情况的,甲方将对乙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甲方将根据乙方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培训班级作停班、停发相应补贴处理。甲方有权暂停协议履行。2 .培训过程中,乙方应主动向属地或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学员放弃培训情况,如未按规定申报,经查实,学员放弃培训率超过同一班级抽查人数的50%(含)以上或核查中发现乙方存有开班时间、授课内容、授课地点等情况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甲方将对乙方出具书面抄告单并责令整改。甲方将根据乙方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培训班级作停班、停发相应补贴处理。乙方在协议续存期间因同一
5、情况被甲方抄告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暂停协议履行。3 .对经查属实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投诉、舆情,或发生其他违规事件的,甲方有权暂停协议履行。五、协议终止情形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拨的财政补贴:L将职业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4 .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5 .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6 .未按授课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情节严重的;7 .有经查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育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8 .拒绝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9 .司法机关确认
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提出司法建议的;10 经查属实存在违反国家、省、市及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协议变更、终止的,对已开班的学员,乙方继续做好培训、鉴定相关工作;对已招收还未开班的学员,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善后安排。六、其他L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在甲方和属地或开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做好学员的善后安排,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 .如因财政补贴项目调整导致本协议所列职业培训项目不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该项目自动从本协议执行范围中去除。3 .乙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办学,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在甲方和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做好学员的善后安排。4
7、 .培训对象如符合多类政府培训补贴政策,除政策规定能同时享受的情况之外,培训机构应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严禁重复申报。5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原协议继续履行。6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 .各方共同确认:本合同所注明的通讯地址,为各方履行有关通知、协助等义务以及发生诉讼后所有法律诉讼文书送达的唯一地址,向该地址邮寄信函即视为送达。同时各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任何一方通讯情况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8 .补充条款:(空白)乙方(盖章):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电话: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曰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电话: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