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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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收承付结算的知识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
2、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IOOOO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IOoO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L托收。收款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以受理。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
3、收。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并应将托收凭证、商品发运证件及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2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选择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邮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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