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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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按规定使用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上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
2、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四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县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
3、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第六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发改委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和审计。其他项目主管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监督和服务。第二章投资计划编制第七条县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分行业类别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充实、评估、修正和调整。第八条县政府每年10月上旬组织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指导性计划。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谋划,提出下年度政
4、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送县发改委汇总。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建设方式、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县发改委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资规局等部门,按照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经批准后执行。第十条资金来源未明确或融资平衡方案未制定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审批、不开工。第十一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经审定的政府投资计划,年中一般不作调整。因抢险救灾、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
5、全县发展大局确需新增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审,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不再重新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第十二条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是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县财政局筹措安排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县财政局不安排建设资金。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等前期手续和程序。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主要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6、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单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县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
7、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基本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八条县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对经济社会发展
8、、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以工代赈、社会稳定风险、农民工工资保障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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