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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甲方(出质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质权人)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合同。1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及最高债权额1.1. 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均共同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12甲方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元(元)。但是,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
2、额,则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2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3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1.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据)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
3、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4 .质押担保的范围4.1. 质押担保的范围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一致。4.2.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乙方行使本合同关于“乙方权利”所取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5 .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5.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5.1.1. 本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5.1.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4、5.1.3.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行使质权的;5.1.4.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5.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5.2.1. 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5.2.2. 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本合同中“保证范围”所约定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范围;5.2.3. 自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6 .质押财产6.1. 甲方提
5、供的质押财产为一,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动产质押清单;权利质押清单;【X】仓单质押清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X】应收账款质押清单;【X】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X】质押清单;6.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6.3.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7 .质押登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8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8.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8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8.3.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人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7、。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8.4.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9 .质权的实现9.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9.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
8、/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9.3.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9.3.1. 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932.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后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9.3.3.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9.4.
9、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9.4.1. 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9.4.2. 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受偿;9.4.3.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9.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95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9.5.1. 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9.5.2. 甲方
10、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9.5.3.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9.6.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后,按处分质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10 .保险10.4.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102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入乙
11、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10.3.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10.4. 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10.5.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动产质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I1.提存1.1. .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12、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继续用作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也可向第三方提存。112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1.3.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可向第三方提存。1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2.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
13、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12.2.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己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12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12.4.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12.5. 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12.6.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不存在所
14、有权方面的争议;12.7. 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12.8.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任何质押,该质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12.9.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12.10. 甲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12.11.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
15、方受侵害;12.12.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资金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12.13.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12.1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12.15. 主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对此种情况自愿承担担保责任。1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1. 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13.2.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13.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13.4.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返还甲方/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质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14 .违约责任14.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4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