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知识启示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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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项目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示胡建萍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式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己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都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律
2、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式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式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在这一推理
3、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可见,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三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活动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大推理,而法律解释和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小推理”,前者包括后两者,后两者是前者的一个成分或子系。关于法官在解释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推理相关问题,笔者另文研究。本文拟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典型项目案例,详细分析法官如何运用逻辑推理认定案件。一、基本案情及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1995年12月1日,原告唐选礼与被告华康公司签订3
4、1和32号两份合同。31合同约定:唐选礼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5懂某小区某懂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358.24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700元,合计房款967258元;另购两个车位,计10万元;共计应付房款1067258元。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32号合同系唐选礼以徐云刚名义签订。该合同约定:徐云刚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6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358.24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500元,合计房款1253854元,另购买两个车位,16万元。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
5、。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双方所签31和32号合同除房价不同外,在房屋户型、面积、结构、标准、竣工期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一致。至1997年4月9日,唐选礼按31合同已付房价85万元,同年11月5口又付10万元,并同时提出解除32号合同。当日由唐选礼手书协议一份,协议原文为:“如果购三套,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按均价3066元/平方米计算,另付第三套一半房款,另一半房款于12月底全部付清(包括车库款全部付清)2002年3月4日,唐向康华公司申请交付31号合同约定的房屋,但华康公司以唐还有14万余元价款未付清为由而拒绝交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事实争议的焦点在于:32
6、号合同解除后,31号合同房屋单价是否已经从2700元/平方米变更为3066元/平方米。对此,由唐选礼手书的协议字面表述不清楚,双方的认识、主张和解释各不相同。唐选礼认为:该协议与31号和32号合同亳无关系,是另外一处位置不明的房屋。31号合同将房价确定为2700元是以提前半年交付房款为代价的;32号合同是帮人购买,因未交定金而未生效。协议中所述每平方米3066元的两套改装房屋,指的就是另外协商购买的房屋。因自己已交清了31号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房款,所以华康公司应当交付房屋。而华康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31和32号合同时,公司应唐选礼的要求将房价作了调整,将31号合同房价下调为每平方米2700元,
7、32号合同房价上调为每平方米3500元,但两份合同的平均单价与该地区同类同期房屋相同即3100元。后唐要求解除32号合同,因31号合同单价明显不合理,唐承诺将该合同中房屋单价调整为3066元,并为此写下协议。协议中所称两套改装房屋即指31号合同中的房屋。按照协议约定,唐选礼尚有14余万元房款未付,故公司没有交房。二、法官推理的过程及结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协议合适的内容含糊,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双方提供的其他所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一相关问题。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官都没有直接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而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一系
8、列逻辑推理的方式方法,最后推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其推理过程如下:一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常理和交易习惯等进行了以下几个推理:推理之一:法官认为,31和32号两份合同所指的房屋系同一地段、同一户型、同样面积、同样结构,但单价却相差800元,加车库两合同总价款相差34万余元,这是明显违背常理的。该推理过程可以用逻辑推理的形式表达为:按常理,相同地段、相同户型、相同面积和相同结构的房屋价格应当相同,31和32号合同房屋系相同地段、相上户型、相同面积、相同结构但价格却不相同,所以两合同的房价不符合常理O推理之二:法官认为,在两个合同中被告都有对房屋进行相同改装的义务,而被告履行32号合同比履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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