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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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上船舶管理秩序,维护海上生产安全和厦门海域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我市户籍人员所有的,在厦门市海域内现已事实存在并在镇街登记具有“识别牌(号)”的,涉及民生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作业活动,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60马力(或44.1千瓦)的机动船舶。二、亶!原则乡镇船舶按照“阵地化、组织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实行“区委区政府主抓、镇
2、街落实、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落实以下原则。(一)登记管理原则。乡镇船舶实行“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二)总量控制原则。现有乡镇船舶数量实行“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三)以港管船原则。实现一艘乡镇船舶必须依托一个船舶停泊点管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以区为主的乡镇船舶管理体制机制,市级各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区级压实责任,实现对乡镇船舶的有效管理。(二)通过整体规划和标准化提升,建设点位合理、布局均衡、安全和信息化管理达标、景观优美、兼具休闲元素的船舶停泊点,落实“以港管船”,实现所有船舶必须依托停泊点管理的目标。(三)推动个人(含合伙)所有的乡镇
3、船舶通过3-5年过渡期实现规范管理,引导乡镇船舶纳入公司化或合作社管理;建立公司化或合作社管理的乡镇船舶日常经营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实现所有符合条件的乡镇船舶由企业或合作社经营运作的管理目标。四、船舶管理(一)镇街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为乡镇船舶建立档案,登记用途,做到“一船一卡”“一村一档”,安装识别牌、刷写识别号以及定位系统,属地相关部门协助镇街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禁止乡镇船舶变更登记人。(二)一艘乡镇船舶只能登记一处船舶停泊点。确需临时停靠的必须向登记所在地船舶停泊点申请,经双方停泊点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停泊。禁止在非停泊点岸线上停靠、锚泊上下人员或货物。(三)乡镇船舶必须在登记时明确航行作业
4、的海域范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船舶活动区域进行管理。(四)乡镇船舶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确实需要变更用途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登记管理的镇街提出变更申请和理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变更一次。(五)乡镇船舶应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具有定位通讯、报警等功能的安全终端。(六)镇街对辖区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参照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见附件)。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对未列入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的泡沫、泡沫混装、水泥等材质的船舶要限期退出,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
5、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七)对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连续两次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负责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A)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使用者故意损坏、拆解、关闭定位系统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九)乡镇船舶擅自赴敏感海域作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注销识别牌(号)并拆解船舶。(+)乡镇船舶从事海上非法养殖、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非法载客、走私贩私、偷私渡等违法行为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船舶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
6、通报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注销识别牌(号)。(十一)因船舶老旧不能继续使用的船舶,不得随意停放,占用渔港、码头、滩涂或航道等水域,超过六个月以上,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五、从业人员管理(一)乡镇船舶登记人必须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本镇街18周岁(含)以上的村居民,国家工作人员(含机关事业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等)和其他人员不能作为乡镇船舶的登记人员。(二)乡镇船舶所有人原则上应与登记人一致,一艘乡镇船舶可登记的关联从业人员(仅限户籍在本区的船舶所有人的近亲属)不超过三人,一户原则上登记一艘船舶。对现有一户多船的限期处置,船舶所
7、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三)乡镇船舶驾驶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及航海技能培训后,才能驾驶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1次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六、停泊点建设管理(一)船舶停泊点是加强小型渔船、乡镇船舶等小型船舶管理和沿海治安管控的重要平台。按照“党管、政建、合用、民参”的总体要求,区委区政府、镇街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停泊点的建设和管理。(二)船舶停泊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停泊船舶大于500艘的为一级停泊点,200艘至500艘的为二级停泊点,50艘至200艘的为三级停泊点,50艘以下的为四级停泊点。(三)船舶停泊点应配备相应的责任领导、管理人员和若干船管员。责任领导应由各镇街指
8、定一名领导担任。管理人员应由村干部担任。各镇街按照停泊点的级别负责配备若干船管员,其中一级停泊点不少于10人,二级停泊点不少于8人,三级停泊点不少于6人,四级停泊点不少于4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指导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工作。(四)船舶停泊点负责渔船民及船舶的进出港申报及生产安全检查,加强岸线、港汉澳口巡查检查和治安管控,维护停泊点的船舶停泊、进出港秩序,及时报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七、职责分工(一)市海管办主要职责:L研究乡镇船舶制度建设和指导工作机制运行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2 .督促各区落实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实现乡镇船舶合作社或公司化管理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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