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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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单2023年月日(盖章)承办负责人:承办人:联系电话: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不含魂口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申请、分配、使用、管理、退出及补贴发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城区户籍,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租赁补贴“一卡通”发放等住房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民政、自然
3、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房源配租入住、公租房运营管理等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资格复审,落实租赁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园区、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对象的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审核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核实和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工作。负责核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签字确认等工作。第二章房源及资金筹集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
4、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好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或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中央、省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及
5、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各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同时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住房APP等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已婚或离异、丧偶带子女的,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在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服义务
6、兵役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共同申请,已成年子女由其选择随父随母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配偶为非本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城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二)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本市不拥有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城区没有因出售、赠与、征拆等方式处置过住房,但申请
7、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变故、离异导致在2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外。同时,属上述重大变故的还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除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2 .在本市不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纳入申请人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二)已签订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的住房;(S)
8、法院判决、受赠、继承等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申请人拥有多处自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有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二)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除提交上述第一项资料外,还应提交收入证明资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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