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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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保障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改革,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条例,我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2022年10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I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条例在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减少登记申报材料、深化住所登记改革、完善退出制度、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明确监管职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依照条例上述方面的规定,我市登记
2、注册与其他地区相比,因改革措施更加深化,登记监管措施略有差异。此外,2013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仍是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根据该批复,我市和深圳市签发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与其他地区也有所不同。为正确贯彻落实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条例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的明确要求。二、制定实施办法的相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S)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
3、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三、制定实施办法的过程我局成立了实施办法起草小组,组织市、区登记机关业务骨干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严谨论证,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就实施办法(初稿)内容,我局已征求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我局机关业务科室、市场监管各基层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本实施办法。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说明(一)明确市区登记机关的职责。(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贝%本条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政策措施制定
4、及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各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二)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类型、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问题。(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1 .业务类型。实施办法规范的不仅仅是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还包括:备案,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等其他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的业务。2 .登记、备案事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在条例中已做了相应规定,实施办法在通盘考虑各种市场主体类型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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