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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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是指市、县两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等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2、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含商住项目)必须实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参与、标准统一、结果公开的形式组织开展。第五条(职责分工)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计分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发布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业主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
3、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居(村)民委员会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第六条(评价频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每年一次。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街办(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于当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评价根据项目当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实际情况作为评价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不足1年的项目,不作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项目评价得分,均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平均得分即为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第七条(评价内容及分值构成)物业服务项
4、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由业主评价、政府部门评价、街道社区评价组成。评价实行总分50分制。(一)业主评价(30分)包括业主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项目公共秩序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管理等评价。业主评价由物业服务企业按项目住宅总户数50%的比例抽取常住、正常缴费业主(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联系表(附件1),盖章(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并对业主样本真实性负责。由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业主评价。按不低于5%比例抽取赣州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联系表中业主,通过全过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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